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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服務
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之年度查驗及各項異動申報

承辦單位:警察局 交通隊
電  話:5224168轉2194
申請條件:
 1. 領有登記證之駕駛人自發證之日翌年起每年須依駕駛人出生日前後1個月內至本局辦理審驗,逾期6個月
  廢止。
 2. 如執業事實有異動時於 15日內,應向本局辦理異動申報,逾期依法處罰。

檢附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執業登記證。
 4. 執業事實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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