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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服務
證件遺失、失竊證明

護照遺失證明
 承辦單位:分局偵查隊
 電  話:
  第一分局:5232524
  第二分局:5728754
  第三分局:5382644
  檢附證件:身分證正本及影本1張、印章。
  隨到隨辦,須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附註:申報遺失須本人持身分證明文件或委任代理人持失主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申報。代理人以直系親屬
  或配偶為限,且應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向各縣市警察分局偵查隊申報。未成年人應由有權行使或負
  擔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或監護人持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及戶籍謄本代為申報。但已結婚者,不在
  此限。

台胞證、港簽、股票遺失
 承辦單位:各派出所
 電  話:
  第一分局:5232524
  第二分局:5728754
  第三分局:5382644
  隨到隨辦(須當事人親自到場辦理)。

申請失竊證明
 洽辦單位:轄區派出所
 申請方式:親自到場或委託他人辦理。
 檢附證件:
  1.車輛失竊應檢附行車執照或來源證明文件。
  2.財物失竊以口頭申報為主,檢附來源證明為輔。
  3.身分證件。
 完成時間
  1.車輛失竊,隨到隨辦。
  2.財物失竊7日內通知申請人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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