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本市婦女生育津貼發放作業要點者,於辦理出生登記同時得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婦女生育津貼補助。
一、發放對象:
(一)設籍期限: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一年以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
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
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二十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
3、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
(二)非婚生亦可領取:
前項第一款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二、補助標準:
生育一胎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第二胎以上每胎增加五千元,該胎次為雙胞胎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三胞胎以
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新台幣十萬元,並以生產日為準,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
籍登記為準。
三、注意事項:
(一)若新生兒父母未具婚姻關係,父欲為申請人,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二)死產者不計胎次並以妊娠滿二十週以上始得申請補助新台幣一萬五千元。
(三)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六個月內,備申請人之身分證及印章,至戶政所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但有正當理由,經戶政所核准後得請領。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規定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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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首次申辦人別確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