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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 |
人民團體輔導 |
承辦單位: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
電 話:5352386轉301、302、303、305
申請資格: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發起人須年
滿20歲,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等情事者為限(詳見人民團體
法第8條)。
辦理手續:
應填具人民團體發起組織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1式3份,申請書及發起人名冊格式請由人民團體網頁
下載。
網址:http://society.hccg.gov.tw/(新竹市政府社會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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