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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服務
身心障礙兒童教育

身心障礙兒童申請安置入學
承辦單位: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電  話:5216121轉264
洽辦單位
 一、教育處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二、本市特教資源中心(電話:5427974)。
申請條件:
 一、年滿二足歲。
 二、領有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申請程序:檢附相關證明,由家長填具申請表,於每年2月至本市特教資源中心提出鑑定安置申請,相關訊息請
     逕至本市特教資源中心網頁http://special.hc.edu.tw/WebMaster/查詢。

高中以下疑似特殊需求學生申請鑑定安置
承辦單位: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電  話:5216121轉264
洽辦單位
 一、教育處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二、設有各類身心障礙班之學校。
申請條件: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中以下學校之在學學生。
 二、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經家長、教師發現疑有特殊需求學生。
申請程序:經家長同意,填具申請表,再由學校於每年3月與10月轉報教育處提出鑑定安置申請,經本市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後安置服務。

國民教育階段重度身心障礙學生在家教育代金申請
承辦單位: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電  話:5216121轉264
洽辦單位:學生原就讀學校
申請條件:
 一、年滿6足歲~15足歲。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通過在家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
申請程序:
 一、家長或監護人檢附相關證件,填妥表格,由原就讀學校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提出在家教育申請,報請本
   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核定。
 二、經核定在家教育者,由學校協助辦理在家教育代金請領事宜。

國民教育階段特殊教育學生助學金申請
承辦單位:教育處 特殊與學前教育科
電  話:5216121轉264
洽辦單位:就讀學校
申請條件: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 前一學年學業總成績平均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品行優良經教師推薦。
  2.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內外區域性展覽、展演、評選或競賽,表現優異,獲得前三名或相
      當前三名之獎項。
  3. 其他具體特殊表現,足堪表率。
  4. 家境清寒,在校表現優良,經教師推薦。
名額及補助金額:
 每學年補助一百五十名為限,每人新台幣三千五百元。
申請表件:請備以下表件,再由就讀學校轉報教育處辦理。
 一、成績證明及教師推薦證明。
 二、獲獎證明。
 三、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且刊載於具審查機制刊物之具體資料。
 四、特殊表現之具體事蹟。
辦理時限:每年10月1日至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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