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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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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
國民就業服務及就業歧視防制
承辦單位:勞工處 就業服務科
電  話:5352526、5324900轉101~106
業務項目
 1. 就業服務:
  (1) 辦理現場就業媒合、一般國民就業、轉介、失業者就業訊息提供及服務。
  (2)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
  (3) 核發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
  (4) 受理公司廠商資遣員工之報備。
 2. 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公部門短期工作計畫之配合、執行。
 3. 失業者職業訓練:提供多元化職業訓練,以協助失業者習得專長,使其重新投入勞動市場。
 4. 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提供失業、待業或在職勞工參加照顧服務員職業訓練,以協助習得第二技能專長,
  使其投入長期照顧勞動市場。
 5. 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就業歧視之申訴:雇主對於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有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
  、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年齡、性傾向、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身分
   為由,予以歧視之協助。
 6. 特定對象(如中高齡、新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家庭暴力被害人等)就業促進活動辦
  理。
 7. 就業關懷:提供特定對象之就業諮詢與就業服務。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
承辦單位:勞工處 就業服務科
電  話:5318165、5324900轉107~110、113~116
業務項目
 1. 職業重建個案管理:
  (1) 目的:以個案管理方式,有效連結及運用當地身心障礙者各項職業重建服務資源,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
        重建過程中獲得連續性、無接縫適當之專業服務,以達協助身心障礙者就業之目的。
  (2) 對象:15歲以上,具就業意願和能力,有意願於新竹市工作之身心障礙者。
 2. 職業輔導評量:
  (1) 目的:為協助身心障礙者適性就業,於就業前運用專業化工具及資源,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等,以提
        供具體建議,促進其就業。
  (2) 內容:依身心障礙者個別狀況實施評量,協助就業前了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
        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
  (3) 對象: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服務之身心障礙者。
 3. 支持性就業:
  (1) 目的: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提供深入且
        持續之職場支持等專業服務,協助其在一般職場中就業。
  (2) 內容:以個案或群組服務模式,協助身心障礙者於競爭性職場就業。
  (3) 對象: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4. 庇護性就業:
  (1) 目的:提供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經職業輔導評量結果,需長期
        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
  (2) 對象:15歲以上,經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評估者。
 5. 職業訓練:
  (1) 目的:培訓身心障礙者就業或轉業技能,以促進其就業。
  (2) 對象:15歲以上,具有就業意願,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職類訓練就業潛能之身心障礙者。
 6. 補助自行參加職業訓練暨國家公職考試補習:
  (1) 目的:鼓勵身心障礙者提升就業技能,補助自行參訓及公職考試補習之費用,減輕其負擔。
  (2) 對象:15-64歲,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自行報名參加職業訓練或參加公職考試者。
  (3) 申請方式:採事前申請,事後補助。
  (4) 補助額度:
   ●自行參訓:最高補助新台幣10,000元,每人每2年補助一次為限。
   ●公職考試:最高補助新台幣40,000元整,每人以補助一次為限。
 7. 職務再設計:
  (1) 目的:以排除身心障礙員工工作障礙,提升其工作效能,所進行之改善工作設備、工作條件、工作環境、提供就業輔具及工作方法之措施。
  (2) 申請資格:
   一、僱用身心障礙員工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政府機關、學校或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
   二、身心障礙自營作業者。
   三、公私立職業訓練機構。
   四、接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
   五、接受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居家就業服務之單位。
   六、部分就業輔具得由身心障礙者個人提出申請。
  (3) 補助金額:每人年度最高補助10萬元為限。
 8. 補助自力更生:
  (1) 目的:透過身心障礙者創業所需房舍租金及設備之補助,減輕負擔,促進其自力更生。
  (2) 對象: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20歲未滿60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
       意願與能力者,但乙類公益彩券經銷商不予補助。
  (3) 補助方式:申請房租、設備補助,每人各以1案為限。房舍須座落本市,且所有權人不得為本人或配偶或
          本人及其配偶之直系血親。
  (4) 補助額度:
   ●房租:每一創業案每月最高以20,000元為限,逐年遞減,最長4年。
   ●設備:每案最高補助總設備費之50%,每人最高得補助50,000元。
 9.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
  (1) 目的:鼓勵身心障礙者創業,貼補貸款利息。
  (2) 對象:設籍並居住本市6個月以上,年滿20歲未滿60歲,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有工作能力、創業意願
       、創業未滿1年或已營業需轉型,未曾接受類似補助者。
  (3) 補助方式:申請創業貸款金額,依創業計畫每人最高新台幣1,000,000元,以1次為限,利息貼補最長以
          7年為限。
  (4) 補助額度:依臺灣銀行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之基本放款利率80%為貼補計算基準。
 10. 推廣視障按摩:
  (1) 目的:為保障視障按摩師工作機會,建立專業形象,搭配各項活動,以免費方式吸引民眾體驗按摩服務
       ,創造宣導效果。
  (2) 對象:本市視障按摩師。
  (3) 方式:辦理小型化、社區化的視障按摩體驗活動。
 11. 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
  (1) 目的: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接受本市職業重建服務之聽語障礙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提供其參加各項職業重建服務之手語翻譯暨同步聽打服務。
  (2) 對象:一、 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業或接受本市職業重建服務之聽語障礙者。
       二、 本市雇主、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或辦理各項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        計、創業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相關服務之單位。
       三、經本處評估其申請事項屬就業促進相關活動者。
  (3) 內容:職業重建服務之手語翻譯或同步聽打服務,經本處評估屬職業重建相關活動,
       且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申請案件。
  (4) 申請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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