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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服務
工商管理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工商科
電  話:5259003(供民眾查詢專線)、5216121轉253~258
申請商業設立、變更、歇業、暫停營業、復業或商業登記事項證明。

商業設立登記
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
 二、商號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預查商號名稱及所營業務規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
   ,規費150元)
 三、負責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負責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應加附法定代理人同意書。
 四、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得以建物謄本、房屋稅籍証明或最近1期房屋稅單影本代
   之(6月1日後附房屋稅單應以當年度為準)。
 五、所有權人非商業負責人或合夥人者,應附建物使用同意書。
   建物使用同意書得以載明得辦理商業登記或供營業使用之商業負責人與所有權人簽訂之租賃契約影本代
   之,但房屋稅單註明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出具同意書或與商業簽訂租賃契約。
 六、屬於合夥組織者,應檢具合夥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合夥契約書。
 七、資本總額在25萬元以上者,應加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八、營業項目須經特許機關許可者,另附特許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九、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十、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商業變更登記
申請表件:
 一、商號名稱變更:
  (一)申請書(請加蓋新、舊商業店章)。
  (二)商號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預查商業名稱規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150
     元)。
  (三)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四)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二、負責人變更
  (一)申請書(請加蓋新、舊負責人印章)。
  (二)新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三)讓渡書。
  (四)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五)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三、營業項目變更
  (一)申請書。
  (二)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如為特許營業項目,應先取得特許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後,方可辦理。
  (三)商號名稱及所營業務登記預查答覆書(預查商業名稱規費3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150
     元)。
  (四)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五)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四、商業所在地變更
  (一)申請書。
  (二)新地址最近1期房屋稅單或房屋稅籍證明或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謄本。
  (三)新地址建物所有權人建物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
  (四)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五)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六)如為外縣市遷入請依商業設立應附文件辦理。
 五、資本額變更
  (一)申請書。
  (二)增加後資本額達25萬元以上者,請附資本額證明文件。
  (三)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四)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六、商業登記合夥人變更
  (一)申請書。
  (二)新合夥人身分證影本。
  (三)合夥同意書及合夥契約書(合夥同意書需新舊合夥人全部同意)。
  (四)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五)規費1,000元。(但以網路傳輸方式申請者規費800元)

停業或復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辦理停業或復業應於停業或復業前辦理登記。
 三、停業期間最長不得超過1年。
 四、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歇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商業終止營業,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辦理歇業登記。
 三、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商業登記抄本
 一、申請書。
 二、非負責人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或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三、每次申請應繳納審查費100元,影印費10元/份。
 備註:
  1.變更登記、停業、復業及歇業登記,屬於合夥組織者,另附合夥同意書。
  2.檢附影本均應加蓋商業及負責人章。
  3.送件人應攜身分證件。
工廠的定義:
 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三條:「本法所稱工廠,指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其廠房達一定面積,或其
 生產設備達一定電力容量、熱能者。
 前項所稱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範圍、一定面積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之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不符前項標準而有固定場所從事物品製造、加工之業者,仍得依本法申請許可或登記。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後
 ,依本法管理。」
  工廠認定標準依據經濟部102年4月3日修正之「工廠從事物品製造加工範圍及面積電力容量熱能規模認定標準
  」規定:
 一、下列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合計達二.二五
   千瓦以上。
  (一)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C大類製造業之中類第十七類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第十八類化學材料製造業
     及第十九類化學製品製造業之工廠。
  (二)依法令訂有設廠標準之工廠。
 二、前款工廠以外之工廠,一定面積指廠房面積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一定電力容量、熱能指馬力與電熱
   合計達七十五千瓦以上。
   產業類別:以行政院主計處編印之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之C製造業之中類,自第8類食品製造業至第33
        類其他製造業為認定原則。但不包括下列行業:
  (一)屠宰業。
  (二)在同一門牌範圍內從事麵包、麵條、豆腐或糖果之製造零售。
  (三)從事土石方資源堆置場業務。
  (四)僅從事物品之分裝、包裝、檢測、測試、滅菌、消毒、冷藏、冷凍、修理或維修安裝。

工廠登記
申請工廠登記應檢附之書件:
 一、工廠登記申請書2份(從事較高風險之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
    品製造業為6份)。
 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三、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符合用途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五、工廠負責人身分證影本。工廠負責人如為華僑或外國人,應檢附在台設定居所證明文件。
 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文件,惟如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者,應依環境影響
   評估、水污染防治、空氣污染防制、廢棄物清理等類別分別檢附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各項核准或許可
   證明文件。
 七、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八、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圖(含原
   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
 九、公司組織附公司登記表影本;獨資或合夥組織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十、合法水源證明(每日用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或用水計畫(每日用水量達三百立方公尺)。
 十一、非經營主體負責人辦理者,應附委託書。
   附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工廠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5000元。

工廠變更登記
申請工廠變更登記應檢附之書件:
 一、廠名(事業主體有變更)
   1、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新舊廠聯名提出申請)。
   2、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99年6月4日工廠管理輔導法修正公布施行前領有
      工廠登記證者。)
   3、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4、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5、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 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同會
      勘符合規定。
   6、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二、廠名(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三、負責人(涉事業主體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四)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六)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
      同會勘符合規定。
 四、負責人(事業主體未變更)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公司核准函及變更登記表或商業登記核准函。
   (四)變更後工廠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產品(含新增產業類別)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五)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
      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應經相關單
      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六)依法律規定產品之製造應先經許可者,應檢附該法令主管機關出具之許可文件。
 六、電力容量、熱能或用水量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變更電力容量、熱能,應檢附變更前、後之主要機器設備表及配置圖。
   (五)增加用水量,應檢附合法水源證明文件(增加後每日用水量未達三百立方公尺)或
      用水計畫(增加後每日用水量達三百立方公尺)。
   (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七)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檢附製造流程
      圖(含原料(量)、設備、產品(量)及可能涉及達管制量之危險物品(量)等);應經相關單
      位共同會勘符合規定。
 七、廠地或廠房、建築物面積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增減廠地或建築物面積者,應檢附變更後建築物配置平面簡圖及建築物面積計算表。
   (四)增加廠地面積者,如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增加建築物者,應檢附用途相符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
   (六)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出具之證明或核准(許可)文件。
   (七)屬產業類別17 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18 化學材料製造業、19 化學製品製造業,應經相關單位共
      同會勘符合規定。
 八、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
   (一)工廠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原領之工廠登記證或聲明作廢報紙或遺失切結書。
   (三)門牌整編、改編或增編證明影本。
   附註:
   1、檢附影本均應附註「影本與正本相符」並加蓋工廠及工廠負責人印章。
   2、變更登記規費:請附抬頭為「新竹市政府」之郵政匯票3000元。

工廠歇業登記
申請工廠歇業登記應檢附之書件:
 一、工廠歇業登記申請書2份。
 二、檢附原領工廠登記證(99年6月3日前登記之工廠,此後未曾辦變更登記繳回工廠登記證者)。
 三、配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請檢附本市環保局核備之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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