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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服務
財產管理

市有基地承租人擬出售地上房屋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申請要件承租人於房屋出賣前,將擬出售價向本府徵詢優先承購意見應附繳證件:承租人承租基地租賃契約及
買賣契約書影本。

市有土地承租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申請表件:
 一、申請人戶籍資料1份。
 二、租用及4鄰土地權屬及交通狀況位置圖1份(以地政機關地籍圖謄本繪製),並著色標名,土地登記簿影本
   1份。
 三、82年7月21日以前占用證明文件(該地上房屋設定住所之戶籍資料、門牌編定證明、房屋稅收據、水電費收
   據或電力、自來水公司裝設水電之證明以上任檢送1種)。
 四、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1份(建築改良物、房屋稅籍證明書、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法院公證買賣契約或
   法院公證、認證書以上任檢送1種)。

市有基地換約續租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原租約屆滿前1個月,檢齊下列證件
 一、舊(原)租約1份(租字第號)租約遺失者,請附切結書。
 二、續訂契約3份。
 三、房屋稅籍證明書或建物權狀影本1份。
 四、戶籍資料1份(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市有基地過戶承租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申請表件:建物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齊下列證件: 
 一、地上建物買賣契約或贈與契約或法院產權移轉證明書影本各1份。
 二、部分過戶承租者應附租用位置圖1份(以地政機關地籍圖謄本繪製)。
 三、原租賃契約1份。
 四、過戶承租人戶籍資料1份。

市有基地繼承承租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申請表件: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檢齊下列證件:
 一、原承租人死亡當時之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現戶籍謄本1份。
 二、繼承系統表1份。
 三、法院證明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四、地上房屋產權證明文件1份。
 五、原租賃契約1份。

承購市有房地申請
承辦單位:財政處 公有財產科
電  話:5216121轉243、245
申請表件:
 一、擬承購土地、房屋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內之土地)。
 二、有優先承購權者,應附繳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及其他必要證件與通知書。
 三、有租賃關係者,應附繳原租約影本及地上私有建物產權證明文件(建築改良物、房屋稅籍證明書、建物登
   記簿謄本、法院公證買賣契約或法院公證、認證書,以上任1種)及最近一期繳納租金收據影本。
 四、畸零地應檢附地方政府核發之畸零地合併使用證明和私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五、申購人如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六、申購人如為法人者,應檢附主管機關登記或奉准設立之文件(如另依法令規定需先報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始得申請承購者,並應檢附該項核准文件),並於申請書內加敘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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