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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服務
便民措施及法令宣導
 一、原已出租土地因租期屆滿未換約而終止租約,於未收回前,仍繳納使用補償金未間斷者,於本府重新審核
   並送議會議決後,得予出租。
 二、出租之基地限於現狀使用,如為改善生活,需要重建、改建、修建其房屋時,得申請發給興建地上4層以
   下建物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該同意書須本市議會議決同意並報奉內政部准予核備後發給之。
 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承租戶面積在100平方公尺以內部分,按應繳優惠租金率6折計收。但占用繳納使用補償
   金者無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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