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警察局 交通隊 電 話:5224168轉2194 申請條件: 1. 領有登記證之駕駛人自發證之日翌年起每年須依駕駛人出生日前後1個月內至本局辦理審驗,逾期6個月 廢止。 2. 如執業事實有異動時於 15日內,應向本局辦理異動申報,逾期依法處罰。
檢附證件: 1. 國民身分證。 2. 職業駕駛執照及相關證明文件。 3. 執業登記證。 4. 執業事實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