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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服務
戶政業務

辦理機關:民政處 戶政科(戶籍管理、督導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辦理為民服務事宜)
電  話:5216121轉235、236

生育津貼


一、申請資格
(一)父母之一方自新生兒出生之日(或死產之發生日)起1年前至提出申請時,連續設籍本市未遷出,且符合下列
   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生育津貼:
   1、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申請時新生兒仍設籍本市。
   2、婦女妊娠滿20週之死產。(請檢附證明文件)
(二)生育津貼以符合前項申請資格者為申請人。但申請人死亡、失蹤或受監護宣告致無法提出申請時,由下列之人
    為申請人:
    1、由新生兒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提出申請
    2、死產由申請人之配偶提出申請

二、補助標準
(一)113年1月1日後出生之新生兒,每胎補助3萬元、雙胞胎補助6萬元、三胞胎以上或第二次以上雙胞胎補助10
    萬元。
(二)死產補助1萬5,000元。
 

三、注意事項
(一)胎次之計算方式,以婦女之生產胎次,並申報戶籍登記為準。
(二)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生育津貼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三)符合資格者,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至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不
    受理。
(四)妊娠滿20週之死產,符合資格者,於死產發生後6個月內至具申請資格父母之一方設籍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
    請,逾期不受理。

新竹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一覽表
區別 地址 電話 電子信箱
東 區 民族路40之1號 5226020 hc6100@ems.hccg.gov.gw
北 區 國華街69號二樓 5152020 hc6300@ems.hccg.gov.gw
香 山 育德街188號2樓 5388639 hc6500@ems.hccg.gov.g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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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項目: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死亡、監護、遷徙、更改姓名及各項變更、更正、撤銷之
     登記、國籍之取得喪失與回復、申請國民身分證、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印鑑登記與證明、自然人憑證
     IC卡核發、門牌編釘、整改編與門牌證明等、戶政法令疑義解釋、代辦自然人憑證、發放生育津貼、護
     照首次申辦人別確認。

便民措施

一、新竹市戶政便民服務專線:5243481
二、戶政事務所週一至週五實施彈性上班,中午不休息。
三、提供65歲以上長輩、重病或行動不便者到府服務。
四、不定期赴各國民中學受理學童初領國民身分證。
五、民眾可在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領戶籍謄本、國民身分證(限本人)、 換補發戶口名簿、結婚、離婚、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監護、原住民回復傳統姓名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及申請自然人憑證及護照首次申辦人別確認、死亡登記、姓名變更登記等。
六、戶政櫃台週六便民服務:
(一)服務時間:每週六上午9時至12時(如遇連續3日以上假期或特殊情形等,將於本市各戶政事務所網站公告暫停受理)。
(二)服務對象:設籍於本市暨已實施週六上午便民服務之他縣(市)民眾。
(三)受理項目:
1.身分登記:出生、認領、收養、終止收養、結婚、離婚、死亡及死亡宣告、監護、輔助、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2.遷徙、初設戶籍、分(合)戶、出生地登記。
3. 戶籍文件核發:戶籍謄本、印鑑登記(變更、註銷、證明)、國民身分證、中(英)文結(離)婚證明書、門牌(整編)證明。
4. 自然人憑證。
5. 首次申辦護照:僅受理「人別確認服務」。(「一站式服務(代送護照)」請於週一至週五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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