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
*
*
*
*
*
 
*
*
社會福利服務
低收入戶福利措施
* 低收入戶資格
1.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且每年在國內居住183天以上。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
   活費者(113年標準為14,230元)。
 (3)全家人口存款及投資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8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366萬元者。
2.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3個月之內頁影本。
 (3)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薪資證明、醫
   師診斷證明書等。
3.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
4.注意事項:全家人口包含下列人員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5)前項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中低收入戶資格
1.申請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之市民,且每年在國內居住183天以上。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之1.5者(113年標準為21,345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投資之平均每人每年未超過12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逾549萬元者
2.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全戶郵局存摺封面及最近3個月之內頁影本。
 (3)其他證明文件:學生證、身心障礙證明、薪資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等。
3.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
4.注意事項:全家人口包含下列人員
 (1)申請人
 (2)配偶
 (3)一親等直系血親
 (4)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5)前項三款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低收入戶福利內容
〈一〉生活扶助
 1.低收入戶家庭生活補助:(依經濟狀況分為3款)
  第1款:每人每月補助11,850元。
  第2款:每戶每月補助6,825元。
 2.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
  第2、3款15歲以下者,每人每月補助3,008元。
 3低收入戶子女就學生活補助:
  第2、3款高中職以上學生,每人每月補助6,825元。
〈二〉學雜費減免:25歲以下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學校,全額減免。
〈三〉健保費減免:政府全額補助。
〈四〉因疾病、傷害治療所需醫療費用補助。
〈五〉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
〈六〉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七〉核列人口喪葬費用補助。

中低收入戶福利內容
〈一〉學雜費減免:25歲以下子女就學者,部分減免。
〈二〉健保費減免:政府補助1/2(18歲以下全免
〈三〉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超過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且最近三個月自行負擔費用累計新台幣三萬
   元以上
補助部分醫療費用。
〈四〉就業服務、職業訓練等。

弱勢家庭微型保險
1.洽詢單位: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 5352386轉203
2.補助對象:當年度10月1日前符合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1)年滿15歲未滿70歲者
  (2)未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身心障礙證明重度以上(含重度)者
3.投保單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4.保障內容: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導致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死亡
  或殘廢。
5.保障金額:最高新台幣30萬元整
6.保障期間:隔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7.辦理方式:新竹市政府社會處以團保方式主動幫符合資格之民眾加保,民眾無須簽署任何文件及繳交資料,
  後續若有理賠事宜逕洽本府社會處或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
1.洽詢單位:1957福利諮詢專線
2.辦理單位: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 535-2386轉203
3.參加資格:民國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至年滿18歲,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兒童及少年:
  (1)列冊之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2)列冊之中低收入戶兒童及少年
  (3)長期安置之兒童及少年:為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65條安置2年以上,由法院指定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負責人為監護人之兒童及少年。
4.申請方式:由孩童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最近親屬向本府社會處提出申請,為孩童設立帳戶及約定每月存款
  金額。
5.存款方式:參加孩童完成開戶後次月,家庭可依契約約定金額定期為孩童存款,一年最高可存1萬5,000元,
  政府每半年會計算參加孩童存款金額,採一比一方式提撥(例如:參加孩童存入5,000元,
  政府也相對存入5,000元)政府提撥款每人每年最高1萬5,000元,存款至孩童年滿18歲當月止,
  若申請中途退出,經本府社會處社工人員輔導並保留帳戶一年,屆期僅可領回自存款本息,
  政府將追回提撥款,且帳戶清後3年內不得再參加。
6.存款用途:參加孩童於年滿18歲領回之款項可用於接受高等教育、職業訓練或就業、創業等。
愛心福利社
1.申請資格:
  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並由本市三區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社福團體、學校及醫療院所轉介,
  公私部門社工員評估因遭逢變故以致生活陷困,有民生物資急難需求者。
2.申請文件:
  (1)愛心福利社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其他證明:醫師診斷證明書或其他急難需求證明等。
3.洽辦單位:
  本市三區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社福團體、學校及醫療院所轉介。
4.注意事項:
  經社工員評估後,核發愛心福利包、愛心福利卡、成人用品/嬰幼兒實物、各類實物(非食品)
  或其他特殊物資需求項目。
愛心福利社
* back to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