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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 老人福利措施
安老津貼
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
      東區區公所5218231轉301、北區區公所5152525轉301、香山區公所5307105轉307

 1.補助對象:最近一次設籍新竹市之日為民國98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並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
      且無下列條件者:
  (1)現職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
  (2)領取月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人員、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
  (3)民國69年1月1日(含本日)以後領政府編列預算發給之1次退休(伍、職)金之軍公教(職)、政務人員及公營事業職員工,所領退休金未超
   過150萬元者及年滿100歲長者不在此限。
  (4)領有榮民就養給與者。
  (5)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者。
  (6)領有老年農民福利津貼者。
  (7)最近一年居住國內未滿183日者。
  (8)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者,惟保險給付不列入計算。
  (9)個人所有之土地、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者。
 2.補助標準:一般長者每月發給3,000元,100歲長者每月發給8,000元。
 3.申請文件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含個人記事)、私章、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申請時限:於年滿65歲當日起可提出申請。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1.補助對象:設籍且居住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且符合下列資格者:
  (1)未接受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2)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標準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13年標準為3萬5,575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合計未超過一定數額者(標準為250萬元,每增1人增加25
   萬元)。
  (4)全家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未超過750萬元者。
  (5)未入獄服刑或因案羈押者。
 2.補助標準: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8,329元。
       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者,每人每月補助4,164元
 3.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本人印章、其他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學生證影本、薪資(餉)證明單、院外就養金或退休俸證明、月退休俸證明、月退
   休/月撫金額明細表或證明。
 4.申請時限:年滿65歲可提出申請。
 5.洽辦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或聯里辦公處。
敬老卡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補助標準:每月補助點數600點。
  (1)可搭乘新竹客運、苗栗客運、中壢客運、國光客運、金牌客運及科技之星83路線承德路<->清華大學
   (以上皆不包含國道路線)。
  (2)自107年11月擴大使用於香山游泳池、南寮溫水游泳池、新科國民運動中心,竹光國民運動中心,國民運
   動中心使用項目限於游泳池及體適能館(僅限健身房)。。
  (3)自111年4月29日起擴大使用於計程車服務(台灣大車隊、大都會車隊、紅帥衛星車隊、第一中華車隊)。
  (4) 112年7月1日起可借用新科國民運動中心及竹光國民運動中心之桌球室、籃球場、羽球場、排球場,每小
   時補助100點。
  (5)112年8月1日起開放搭乘台鐵(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除外),只要持敬老卡即可於新竹市及新竹
   縣任一火車站,從專用通道進、出站,無須另行購票。
  (6)112年9月22日起可使用於農會,每月100點可使用於農會消費,使用地點包括新竹市農會農民直銷站、新
   興辦事處、民權辦事處、虎林辦事處、樹林頭辦事處、內湖辦事處。
 3.申請文件
  (1)申請表。
  (2)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需攜帶正本供查驗)。
  (3)印章。
  (4)最近1年內2吋照片1式1張。
  (5)本人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以上文件及足資證明雙方身分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需附
   委託書)。
 4.申請時限:滿65歲日起可提出申請。
 5.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社政課。
老人輔具補助
 1.補助對象:設籍本市年滿65歲以上老人。
 2.補助標準
  (1)拐杖。
  (2)老花眼鏡(核發300元配鏡券,自行至特約眼鏡行配鏡)。
 3.申請文件
  (1)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
  (2)印章。
 4.申請時限:滿65歲日起可提出申請,2年內不得重複請領。
 5.洽辦單位
  (1)社會處社會救助與老人福利科535-2386轉205。
  (2)本市各區公所社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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