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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 身心障礙福利
身心障礙者鑑定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
二、申請程序
 (一)紙本申請: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領取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
    衛生局審核通過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二)線上申請:民眾至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 tw/)
    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 申請-案件申請,公所人員審查通過後,民眾
    列印申請表、鑑定表,並攜帶 1 吋照片2張,自行前往鑑定醫院完成鑑定,
    衛生局審核通過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三)到宅鑑定:植物人或癱瘓在床無法自行至醫療機關進行鑑定者,檢附應備文件向衛生局
    (連絡電話:5355191)提出申請後,由其鑑定醫療機構指派醫師前往辦理到宅鑑定,
    送衛生局審核通過符合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處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三、公所領取鑑定表應備文件
 (一)身分證(未滿14歲者則檢附戶口名簿)。
 (二)近3個月內1吋半身照片3張。
 (三)印章。
 (四)委託申請者檢附委託書及受託人身分證。
四、鑑定洽辦單位
 (一)新竹市鑑定醫院或外縣市鑑定醫院皆可。
 (二)新竹市鑑定醫院共6家:
       a.台大醫院新竹分院:經國路一段442巷25號,電話:5326151
       b.國軍新竹醫院附設診療服務處:武陵路3號,電話:5348181
       c.馬偕醫院:光復路二段690號,電話:611-9595
       d.國泰醫院:中華路二段678號,電話:5278999
       e.南門醫院:林森路20號,電話:5261122
       f.馬偕兒童醫院:建功二路28號,電話:5719999
 (三)外縣市鑑定醫院可至衛生福利部護理與健康照護司網頁
       (http://www.mohw.gov.tw/donahc/cp-1037-5217-104.html)-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身心障礙鑑定
       醫院名冊查詢。
五、注意事項
 證明右下角有一「重新鑑定日期」欄位,請於重新鑑定日期之3個月前,至戶籍所在地領取鑑定表,再至醫院
 進行重新鑑定,逾期未辦理重新鑑定,證明將失效。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申請
一、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背面影本。
 (二)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駕駛執照影本。
 (三)身心障礙者本人、配偶或本人之親屬之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四)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親屬,並應檢具戶口名簿影本。
 (五)即將到期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二、注意事項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以一人為限,得申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識別證明:
  1.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2.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二)專用停車識別證申請原因消滅時,身心障礙者本人或其家屬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繳還原發證機關註銷,
    未繳還者由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車牌僅能擇一申請。
 (四)依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停車位識別證應由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親屬乘載
    身心障礙者本人時持用,親屬如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不得使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違者經查證屬實者逕 行註銷,且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
 (五)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3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六)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汽車前擋風玻璃
    明顯處,以供查核檢驗。如接獲新竹市政府停車繳費通知單者,請於開單停車日當日於
    新竹市政府交通處停車管理科或路邊任一收費員辦理銷單,逾期請依規定繳費;另如有
    在公有收費停車場停車收費上的疑問與建議,請洽交通處停車管理科,電話5216121 轉483。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政課或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東區區公所521-8231轉311
       北區區公所515-2525轉301
       香山區公所530-7105轉305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535-2386轉503
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
一、服務對象: 設籍且居住本市,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其身心障礙證明有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
       (國內大眾運輸工具)者,可另申請愛心陪伴卡。
二、福利內容
(一)愛心卡:
  1.卡片於每月第1次使用乘車時,電腦系統自動存入新竹市政府補助的600點(1點即1元),當月底600點如
   無使用完畢,不能累積到次月,次月第1次使用乘車時,電腦系統再自動存入次月的600點,超過部份一律
   自行加值後半價優待。
  2.補助搭乘:
   (1)新竹客運、苗栗客運、中壢客運、金牌客運、國光客運(國道路線除外)。
   (2)科技之星客運(限83路線)。
   (3)計程車(台灣大車隊、紅帥衛星車隊、大都會車隊、第一中華車隊),車身需貼
     有「敬老愛心車隊」標誌。
   (4)可借用新科國民運動中心及竹光國民運動中心之桌球室、籃球
     場、羽球場、排球場,每小時補助100點。
   (5)開放搭乘台鐵(具專屬性及不發售無座票之列車除外),只要持敬
     老卡即可於新竹市及新竹縣任一火車站,從專用通道進、出站,無須另行購票,最
     高補助50點。
   (6)可使用於農會,每月補助100點可使用於農會消費,使用地點包
     括新竹市農會農民直銷站、新興辦事處、民權辦事處、虎林辦事處、樹林頭辦事
     處、內湖辦事處、三姓橋辦事處、光復辦事處及光華辦事處。
   (7)可使用於國道客運,包括
     甲、新竹至台北路線(起訖站其中一站在新竹)可搭乘:
      1.國光客運1822路線(含1822A路線),電話:新竹轉運站(03)-5249470、客服中心 0800-010-13
      2.新竹客運9003路線,電話:新竹轉運站新竹客運服務櫃台 (03)-5619297
     乙、新竹至桃園機場路線(新竹轉運站-國道一號-桃園國際機場):可搭乘日豪客運1250國道客運路線,電話:(02)-29753868。
   (8)可使用於三重客運9003路線(新竹至台北路線,起訖站其中一站在新竹),電話:(02)2556-0905。
  3.票卡採記名方式,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冒用或轉借他人使用。使用時,需攜帶身心障礙證明,
   以供隨時查核。違反者;若屬第1次查獲,自查獲日起停止使用1年;恢復使用後,再次查獲者,
   收回電子票卡,並不得再申請使用。
  4.電子票卡持卡人戶籍遷出本市時,請依規定至區公所繳回電子票卡,另電子票卡遺失需辦理新卡時,
   應由持卡人自行負擔製卡費。
(二)愛心陪伴卡
  1.持有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背面有註記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國內大眾運輸工具),可至本市各區公所
   申請辦理,1張愛心卡限申辦1張愛心陪伴卡。
  2.愛心陪伴卡需自行儲值,並緊隨愛心卡之後使用,才享票價優惠(計程車服務及農會不適用)。
三、應備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三)最近1年內2吋半身照片1張。
(四)印章(親自簽名者,不在此限)。
(五)身心障礙者無法親自至區公所申請者,得委託他人備齊上述文件及足資證明雙方身分關係之文件代為辦理
   (需附委任書)、委任書及委託人國民身分證代為辦理。
四、申請時限:可隨時提出申請。
五、洽辦單位:本市各區公所。
       東區區公所521-8231轉313
       北區區公所515-2525轉305
       香山區公所530-7105轉303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一、申請資格: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
 (二)動產金額(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 定為每戶1人時為20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25萬元。
 (三)不動產金額(土地及房屋價值)不超過706萬元。
 (四)未領有政府其他生活補助及未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及行政院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者
 (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二、應備文件
 (一)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二)申請人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委託代辦須攜帶申請人及代辦人之印章、代辦人身分證。
三、補助標準
 (一)列冊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8,836元整;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整。
 (二)中低收入戶: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5,065元整;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補助3,772元整。
 (三)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5,065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
    每月核發3,772元。
 ※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四、洽辦單位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21-8231轉309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15-2525轉302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30-7105轉301

身心障礙者輔助器具費用補助
一、申請資格
 (一)凡設籍本市並領有本市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符合本市身心障礙者器具補助標準表所列對象。
 (三)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四)申請補助項目係未獲政府核發之其他醫療補助、社會保險給付者或其他輔具器具補助者。

二、申請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或代理人應檢具以下規定之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第一階段--資格審查
   1.福利資格確認表(由區公所列印)。
   2.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及印章。
   3.國民身分證正本或戶口名簿正本或戶籍謄本(查驗用)。
   4.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鑑定醫院診斷書(3個月內,須註明輔具名稱)。
   5.輔具補助基準表所定各補助項目之輔具評估報告書(3個月內)。
   6.申請居家無障礙設施者,檢附產權證明影本(非自有房屋者,須附租賃契約書影本、房屋所有權狀影本及
      屋主同意施工書)。
   7.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代辦人印章)。

 (二)第二階段--核銷
   1.本府核定函或區公所簡易核准通知。
   2.身心障礙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若提供家屬郵局存款簿影本,身心障礙者或家屬非郵局存款簿影本、須
    另檢附轉撥切結書,且非提供郵局存款簿者,另加附收據)。
   3.核定公文日期起6個月內之購買輔具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需詳細註明所買輔具品名、款別、
    數量、單價),出具收據廠商須為國稅局核定免用統一發票者,並加蓋免用統一發票章。
   4.輔具供應商出具保固書之影本(保固書正本由申請人留存)。 保固書並應載明產品規格(含本
    基準所定本項輔具之規格或功能規範內容)、型號、序號、保固年限及起迄日期(含年、月、日)、
    輔具供應商行號名稱及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姓名、服務電話,並應標示經中央主管機關醫療器材
    查驗合格之登記字號及其他必要資訊。
   5.居家無障礙設施施工者檢附施工前後照片、改善項目及規格說明。
   6.其他應附文件(委託辦理者須附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申請人及代辦人印章)。
   
  ※為減輕民眾購買輔具之經濟及行政流程負擔,本府推動「新竹市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廠商代償墊付」,
   民眾可持6個月內之身障者輔具費用補助核定函或簡易核准通知,到貼有本市合約廠商標誌的店家,購買已
   核定之輔具項目,只需負擔差額自付費用,便可取得所需之輔具,合約廠商會協助辦理輔具費用核銷事宜。

三、洽辦單位
 (一)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21-8231轉311
 (二)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15-2525轉302
 (三)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30-7105轉302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一、補助對象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入住本府簽約之日間照顧或住宿式照顧機構者。
二、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正本(查驗用)。
 (二)入住機構證明。
 (三)申請人、法定代理人、受委託人之印章及身分證(未成年子女請檢附父母雙方印章/身分證;
    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於驗畢後發還。
 (四)戶中年滿16歲以上在學學生應附學生證影本。
 (五)家中患有重大疾病者,應檢附最近3個月內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六)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另若為輕度身心障礙者,經評估有嚴重情緒行為、
    兩性交往、兼具精神疾病等問題或缺乏家庭照顧人力者,需檢附「輕度身心障礙者轉介安
    置機構評估報告」。
 (七)工作有所異動時,檢附原工作離職證明單及現職工作薪資證明單(需工作單位證明)。
 (八)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或需照顧三歲以下子女之證明。
三、補助標準
 (一)安置於本府簽約機構之補助標準,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補助7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補助5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補助補助25%。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二)符合下列其一規定:
   1.身心障礙者年滿30歲。
   2.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65歲以上。
   3.家庭中有2名以上身心障礙者至少1名接受轉介安置。並安置於本府簽約機構,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或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
      補助85%。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以上未達3倍者,
      補助70%。
    (4)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3倍以上未達4倍者,
      補助60%。
    (5)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4倍以上未達5倍者,
      補助50%。
    (6)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5倍以上未達6倍者,
      補助40%。
    (7)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在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6倍以上者,不予補助。

 ※前項補助標準依衛生福利部所屬及主管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收費及補助標準
 一覽表認定。
四、洽辦單位:戶籍地區公所辦理。
       東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21-8231轉311
       北區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15-2525轉301
       香山區公所社政課 電話:530-7105轉302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一、服務對象: 設籍本市,並通報至本市兒童發展早期療育服務受託單位之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
       兒童,且未領取本市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弱勢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之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發展遲緩兒童療育訓練費。
二、補助項目:
  (一)療育費:非健保給付之療育項目,依實支付。
  (二)交通費:已接受健保給付之治療或早期療育訓練費者,每天最高補助交通費200元。
三、補助標準
  非低收入戶每月療育費與交通費最高補助共4,000元,低收入戶療育費與交通費每月最高補助共6,000元。
四、應備文件
 (一)身心障礙證明影本或經衛生福利部輔導設置聯合評估中心,或符合衛生福利部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合格醫
    院開具之發展遲緩綜合評估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或疑似發展遲緩、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有
    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一年內為有效)。
    影本或兒童相關專科醫師所開立之發展遲緩診斷證明書影本(有效期間自開立日期起算1年內為有效)。
 (二)戶口名簿影本、兒童郵局存摺影本、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及暫緩入學證明影本。
 (三)療育費用收據、交通補助費用之療育紀錄單。
 (四)低收入戶證明影本及暫緩入學證明影本。
五、申請方式
 (一)網路申請(新竹市數位市民整合服務平台:https://dgservice.hccg.gov.tw/)。
 (二)臨櫃或郵寄。
六、洽辦單位
    (一)戶籍地「北區及香山區」者,請洽新竹市兒童發展早期療育通報轉介中心(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
      基金會辦理),電話:03-5339762。
    (二)戶籍地「東區」者,請洽新竹市兒童發展早期療育個案管理中心(委託財團法人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辦
      理),電話:03-5612920。
身心障礙者家庭托顧暨臨時短期照顧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家庭托顧: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18歲至64歲領有本市核(換)發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並持有
    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者,且符合以下條件:
   1.未符合長期照顧計畫之服務對象、未接受三管、未機構安置、未接受居家服務、未聘僱看護(傭)、
     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日間照顧或其他照顧費用之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2.不需接受插管之照顧方式的身心障礙者。
   3.受托顧者需經醫院健康檢查無法定傳染疾病者。
 (二)臨時暨短期照顧: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並需檢附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
    報告或領有公立醫院、區域級以上醫院發展遲緩報告書之兒童。
二、補助標準
 (一)家庭托顧:收費每小時120元;低收入戶全額補助、中低收入補助85%、一般戶補助75%。
 (二)臨時暨短期照顧:臨托收費每小時180元,平日短托每天1,600元,假日短托每天1,920元;低收入戶全額
    補助、非低收入戶補助70%、自付30%。
三、服務項目: 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託期間之安全為限。
四、洽辦單位
    社團法人新竹市智障福利協進會(市府委託)。
    電話:562-6680、562-6684
手語資源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新竹市各級公共服務或事業單位。
 (二)新竹市社會福利機關(構)團體。
 (三)聽語障礙者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及其家屬。

二、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日8:00-21:00。
三、服務地點
 以新竹市為限。。

四、服務內容
 (一)提供聽語障者就醫、教育訓練、福利活動、警政、司法等翻譯服務。
 (二)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評估國民教育階段聽語障學生有陪同手語翻譯服務需求者。
 (三)申請手語翻譯服務應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之申請。

五、洽辦單位:中華民國聾人協會(市府委託)。
 (1)免付費申請專線:0800-365-330。
 (2)手機服務申請專線:0921-420-537。
 (3)LINE諮詢(視訊)ID:Hccg0800365330。
同步聽打服務
一、服務對象
 (一)個人申請:實際領有第二類(聽覺障礙類別)身心障礙證明,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
 (二)單位申請:醫療院所、公私立學校、非營利組織或各級政府機關等。
二、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日8:00-21:00。
三、服務地點
  以新竹市為限。
四、服務內容
 (一)提供聽語障者研習、就醫、會議、演講、社會參與活動及各級公共服務等。
 (二)申請聽打服務應未涉及私人商業利益係對外公開不收費(場地費、餐費及材料費除外)。

五、洽辦單位:社團法人新竹市聲暉協會(市府委託)。
 (一)免付費申請專線:0800-035-002。
 (二)手機服務申請專線:0905-659-092。
 (三)LINE諮詢服務:0905-659-092。
 (四)E-mail:hc5610268@gmail.com。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大樓
一、服務內容
樓層 使用狀況 電話
1樓 1.管理中心
2.輔具資源中心
1. 562-3685
2. 562-3707
2樓 復康巴士服務、運動休閒室、多功能教室、聽力評估室
562-4119
3樓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中心
562-2191
4、5樓 啟能生活照顧中心 562-8848
8、9樓 會議室、多功能教室、文康中心
二、地址:新竹市竹蓮街6號。
復康巴士服務
一、服務對象及訂車方式
 
障別等級 身 心 障 礙 類 別 訂車方式
A等級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市,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乘坐輪椅之第1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9】或【10】或【15】。
(2)第7類重度以上者或含有第7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
(3)第2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1】。
1.就醫用途:每週一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B等級 設籍且居住本市並領有本市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可乘坐輪椅之第1類中度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9】或【10】或【15】。
(2)第7類中度以上者或含有第7類之多重障礙中度者。
(3)乘坐輪椅之第4類、5類、6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7】。
1.就醫用途:每週三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C等級 籍在人不在或非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1)第7類重度以上者或含有第7類之多重障礙重度者。
(2)第2類重度以上者且ICD診斷欄位註記【01】。

1.就醫用途:每週四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2.非就醫用途:每週五預約下週搭車趟次。
3.臨時訂車於搭車當天開放預約。
專案 設籍且居住本市市民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導致下肢不便需要乘坐輪椅者,需附3個月內經地區醫院以上之醫事服務機構開具診斷證明,且申請交通接送限期以3個月為限。 限以地區級醫院為主,每週限6趟次,餘訂車方式同B等級。
二、首次申請
  提供身心障礙證明、連絡電話及地址,向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聯絡(連絡電話: 5624119),申請乘車編號及密碼。
三、訂車方式
 (一)網路預約(http://wellbus.tw,乘客編號及密碼登入)。
 (二)電話預約,連絡電話: 5624119,告知乘車編號(身分證後4碼)及姓名。
四、訂車時間
 (一)一般訂車: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4時。
 (二)臨時訂車:限當日訂車(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3時)。
 (三)週六、週日不接受一般及臨時訂車。
五、服務時間
 (一)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9時。
 (二)週六上午8時至下午5時,週日採事先預約制。
  *國定假日、勞動節、彈性放假及颱風假(依人事行政局公告為準)休息。
六、臨時取消訂車規定
  預約後若因故需取消服務時,最遲應於預訂乘車時間前,透過網路或電話辦理取消之服務。
七、其他相關規定:
 (一)每人每日來回可預約一趟次,每人每週以申請6趟次為限。
 (二)65歲以上及入住機構者必須有1名陪同者隨行照顧,餘由服務單位評估具安全自主能力者,得免陪同者。
 (三)除導盲犬外,餘家中寵物不得攜帶上車。
 (四)車輛行進不得任意走動、大聲說話或飲食。
陽光巷弄198-新竹市身心障礙者需求評估中心
一、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微光社會福利協會(市府委託)。
二、中心地點:新竹市東區中央路309巷19號。
三、服務電話:03-5353198;傳真:03-5351985。
四、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30。
五、服務對象:設籍新竹市新領/換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家屬
六、服務項目:設籍新竹市新領/換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及家屬
(一)需求評估。
(二)轉介和連結與提供服務。
(三)身心障礙者福利諮詢。
新竹市兒童發展早期療育中心
一、承辦單位:財團法人心路社會福利基金會(市府委託)。
二、中心地點:新竹市東區龍山西路99號3樓。
三、服務電話:03-5612511;傳真:03-5628993。
四、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8:30~17:00。
五、服務對象:設籍本市或居留本市之外籍、華裔(需出示護照及居留證正本),並領有綜合報告書或
       發展遲緩兒童證明、身心障礙證明之學齡前兒童。
六、服務項目
(一)學齡前日間照顧服務。
(二)時段性療育服務。
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一、服務對象:設籍或居住新竹市7-64歲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服務內容:提供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庭獲得整合性服務,建立以個案分級模式服務強化困難照顧及高照顧負荷家庭身心障礙者服務,以減輕照顧者負擔
三、承辦單位
(一)新竹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新竹市天主教仁愛社會福利基金會辦理新竹市東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3-5612055
   傳真:03-5628847
(二)新竹市政府委託財團法人伊甸社會福利基金會新竹分事務所辦理新竹市北區及香山區身心障礙者服務中心
   電話:03-5339761
   傳真:03-5339781
身心障礙者臨時及短期照顧服務
一、服務對象:設籍或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並持有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報告或領有公立醫
       院、區域級以上醫院發展遲緩報告書之兒童,且符合下列條件者:
       (1)未接受長期照顧服務所定之喘息服務。
       (2)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或其他照顧費用補助。
       (3)身心障礙者同一時段未接受日間及住宿式照顧或居家照顧服務。
       (4)未聘僱看護(傭)。
       (5)依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聘僱外籍看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受(4)規定限制:
         A.無法照顧身心障礙者持續達30日以上。
         B.無法照顧領有重度、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a.身心障礙者僅與外籍看護工同住。
          b.主要照顧者年滿65歲以上。
          c.與身心障礙者共同生活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內旁系血親,其中一人亦為
           身心障礙者。
          d.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情形。
         C.外籍看護工需要臨時或短期間請假。
二、補助標準
       1.收費標準:
        (1)臨托:180元/時。
        (2)平日短托:1,600元/天。
        (3)假日短托:1,920元/天。
       2.補助時數:
        (1)由家屬自行照顧,未安置於機構者,全年度臨托時數240小時、短托天數14天。
        (2)安置於住宿教養機構(含夜間機構)或夜間使用社區居住者,全年度臨托時數120小時、短托天
         數5天。
       3.補助標準:
        (1)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補助70%,民眾自行負擔30%。
        (2)假日短托:低收入戶全額補助,非低收入戶仍以平日短托自負額付費。
三、服務項目:以陪伴身心障礙者受託期間之安全為限。
四、洽辦單位:社團法人新竹市智障福利協進會(市府委託)。
       電話:562-6680、562-6684
身心障礙者緊急救援服務
一、申請資格:獨居且經需求評估判斷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
二、申請應備文件
         (一)本市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戶口名簿或其他證明獨居之文件。
三、洽辦單位: 
       (一)申請窗口:新竹市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535-2386 分機505
          地址:本市衛生社福大樓5樓(中央路241號5樓)
       (二)服務單位: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市府委託)
          服務專線:0800-095-119
身心障礙者走失手鍊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未滿65歲,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者(請檢附證明文件)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為第一類且ICD診斷欄位註釋「6」、「10」、「11」、「12」、「13」等任一項者。
 2.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非第一類身障者且有走失之虞,並有
  (1)診斷證明書(須為3個月內公立醫院或衛生福利部評定合格之醫院)
  (2)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
二、申請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證明
 2.印章
 3.非第一類身障者且有走失之虞,另須檢附診斷證明書或警察局走失紀錄影本
三、洽辦單位
 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 電話:535-2386轉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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