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服務
人民團體輔導
承辦單位
: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
電 話
:5352386轉301、302、303、305
申請資格
: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發起人須
為成年,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等情事者為限(詳見人民團體
法第8條)。
辦理手續
:
1.應填具籌組社會團體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1式2份。
2.相關表單請至社會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
(
https://society.hccg.gov.tw/ch/home.jsp?id=186&parentpath=0,5,41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