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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服務
人民團體輔導
承辦單位:社會處 社會行政科
電  話:5352386轉301、302、303、305
申請資格
 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前項發起人須
 為成年,設籍或工作於本市並應有30人以上且無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等情事者為限(詳見人民團體
 法第8條)。
辦理手續
 1.應填具籌組社會團體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1式2份。
 2.相關表單請至社會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表單下載>人民團體及合作社場
  (https://society.hccg.gov.tw/ch/home.jsp?id=186&parentpath=0,5,41)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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