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教育處 社教科
電 話:5216121轉275
申請條件:
一、現職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均不得設立私立補習班擔任班主任及教職員。
二、外國人非以學生簽證或工作簽證,而取得外僑居留證者,得依規申請設立補習班,但班主任應以本國人擔
任。
三、補習班之班主任不得為分班或其他補習班之班主任。應年滿20歲,並應具備下列資格:
文理補習班: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者。
技藝補習班:
(一)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或具同等學歷者。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且具有各該科技能而持有證明文件者。但理髮、美容、縫紉、車
繡、編織、插花、烹飪等補習班得為國民中學或初級中學以上畢業或具同等學歷,並且具有各該科技能而
持有證明文件者。
(三)設立2類科以上者,應具其中一類科技能並持有證明文件。
四、設立人具有班主任資格者,得擔任班主任。
申請表件:
一、立案申請書。
二、班舍位置略圖(應標明路、街、巷、弄、門牌號碼及明顯班舍位置等)。
三、班舍平面圖〔應標明教室、辦公室、安全設施、衛生設施(空氣通風、光線位置)等資料。及依樓別繪製
各教室,並標明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四、設班經費概算。
五、教學科目、課程、每週教學時數及教材大綱。
六、設立人及班主任身分證明資料(學歷證件影本、身分證件影本、全戶戶籍謄本、技能證明文件影本)。
七、組織規程及學則。
八、教職員履歷冊(所有教職員學歷及身分證影本)。
九、設立人、班主任與教職員非軍公教人員及在學學生身分切結書。
十、設班基金存款證明(以補習班籌備處專戶名義開立定存一年以上)。
十一、財產目錄(包括課桌椅、圖書、儀器、安全設備、硬體設施其他教學用品及設班基金)。
十二、班舍使用權證明:
(一)土地所有權狀影本。
(二)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
(三)租賃契約書(至少2年)或同意使用文件(夫妻或父母、子女)。
(四)建築物變更使用執照影本變更面積不得少於70平方公尺。
十三、班舍建築圖、消防設備平面圖。
以上表件可至新竹市教育處( http://163.19.149.2)/便民服務/表格下載/ 社教科下載,或親至本府教育處索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