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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服務
建築管理業務

申請建造執照(包括變更設計)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
電  話:5282064
申請程序:由起造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辦理期限
一、一般建築物10日。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30日。
申請表件:
一、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
二、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如基地為空地時可免附建築物登記謄本)。
三、建築線指示(定)證明(附都發處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
四、建築師委託書。
五、建造執照申請書,含審查表(請至內政部營建署全國建管系統cpabm.cpami.gov.tw下載)。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七、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則免附)。
八、無自用農舍證明(基地如位於農業用地申請建造農舍時須檢附)。
九、結構計算書。
十、工程圖樣(須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
十一、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必須由設計人親筆簽名及蓋章)。
十二、地上物拆除同意書(基地無地上物者免附)。
十三、地質鑽探報告資料(5層以上或供公眾使用者須檢附)。

申請拆除合法房屋建築物賸餘部分就地整建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
電  話:5282064
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
二、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
三、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建地如屬自有者免附)。
四、使用共同壁同意書(未使用共同壁者免附)。
五、設計圖樣。

申請雜項執照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
電  話:5282064
申請程序:由起造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辦理期限:
一、一般建築物10日。
二、供公眾使用建築物30日。
申請表件:
一、地籍圖謄本(地政事務所)。
二、土地及建築物登記謄本(地政事務所、如基地為空地時可免附建築物登記謄本)。
三、建築線指示(定)證明。
四、建築師委託書。
五、雜項執照申請書,含審查表。
六、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七、結構計算書。
八、工程圖樣(須符合建築繪圖準則之完整設計圖說)。
九、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必須由設計人親筆簽名及蓋章)。
十、水土保持計劃書(由產業發展處生態保育科審核)。

核發土地改良費用證明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建築管理科
電  話:5282064
申請程序:領取雜項執照,施工前及施工後。
申請表件:
一、申請地號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雜項使用執照。
二、設計圖說,工程及改良費用計算書(含數量表、單價分析表)各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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