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舊有違章建物修繕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申請條件:檢附足以證明民國50年12月31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文件。
1. 戶口遷入證明。
2. 房屋謄本或建物登記證明。
3. 自來水、瓦斯或電費收據證明。
4. 完納稅捐證明。
應附文件:
1. 修繕申請書。
2. 切結書。
3. 現況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平面圖、立面圖、擬修繕部分簡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
一,並應註明尺寸、高度)。
4. 原有建築物各方向及屋頂之照片。
● 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申請程序:由起造人(申請人)委託已登記開業之建築師申請。
辦理期限:
1. 一般建築物10日。
2.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20日。
應附文件:
1. 建築物使用執照審查表乙份(向建築師公會購買)。
2. 申請人委託之委託書(向建築師公會購買)。
3. 原核淮使用執照正本或謄本。
4. 地籍圖謄本(向地政事務所取得)。
5. 建築物測量成果圖(向地政事務所取得)。
6. 建築物登記謄本(向地政事務所取得)。
7. 結構計算書或結構安全證明書。
8. 建築物現況照片(包括建築物各向立面全景、法定空地、防火間隔、室內設備)。
9. 變更圖說:
①位置圖
②現況配置圖
③面積計算圖
④平面圖(前後樓層及避難層平面)
●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辦理手續:供公眾使用之營業場所,所有權人與使用人應委由內政部檢定合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或
人員辦理建築物公共全檢查簽證申報。
● 辦理分戶建築物增編門牌建物分割作業規定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
2. 使用執照影本。
3. 建築物登記謄本。
4. 建築物測量成果圖。
5. 地籍圖謄本。
6. 土地登記謄本。
7. 建物平面圖。
8. 現況相片。
● 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應附文件:檢附足以證明民國50年12月31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文件。
1. 申請書。
2. 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3. 現況圖。
4. 裝修圖(內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等)。
5. 消防設備查合格證明(消防局)。
6. 防火材料證明。
7. 現況照片。
其 他:室內裝修經審查人員審查合於建築技術規則及消防法規定時,發給合格證明。
● 辦理未經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用水電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申請程序:由房屋所有權人檢具申請書暨相關證明文件申請。
申請條件: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接用水電:
1. 偏遠地區且非屬都市計劃地區之建築物。
2. 因興辦公共設施所需而拆遷具整建需要且無都市計劃發展之建築物。
3. 天然災害損壞需要安置及修復之建築物。
4. 其他有迫切民生需要之建築物。
應附文件:
1. 申請書。
2. 土地登記謄本。
3. 切結書。
4. 地籍圖謄本。
5. 身份證。
6. 下列房屋證明文件之一:
①建造執造
②房屋稅籍證明書
③舊違章建築修繕證明
④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建物登記謄本
⑤其他足證明建築物完成日期之相關文件
● 申請廣告物設立許可
承辦單位:都市發展處 使用管理科
電 話:03-5269424
應附文件:檢附足以證明民國50年12月31日前既有房屋之任何文件。
1. 申請書。
2. 設計圖說。
3. 設置處所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
4. 廣告物結構安全證明。
5. 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其 他: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全,得由本處規定廣告物型式、材料及設置規格、位置,並得編列
預算,獎助指定街道更新舊廣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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