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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發展服務 農林畜牧
農林畜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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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獎勵輔導造林配撥造林種苗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農林畜牧科
電  話:5216121轉249
資格條件:
一、私有林地所有權人。(持有土地面積至少0.1公頃以上)
二、公地承租造林人。(承租土地面積至少0.1公頃以上)
申請程序:
 持私有造林種苗免費配撥申請書(可逕洽區公所或市府產業
 發展處索取),檢附相關證件向區公所申請,由市府彙整統
 籌向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辦理,並於造林工作實施完竣
 後3個月通知派員實地檢查測量。
申請表件:
一、私有林造林種苗免費配撥申請書。
二、林地權利證明文件(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承租造林契約書)。

申辦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承辦單位: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電  話:5234853
申請表件: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動物用藥品之批發、零售、輸入或輸出業務,聘有專任獸醫師(佐)、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1份。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或商號經營觀賞魚非處方藥品零售且有專門管理技術人員駐店管理動物用藥品。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訓練結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
二、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附件四)。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在其製造處所經營其自製產品零售業務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1份。
五、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工廠登記證或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七、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依法設立之獸醫診療機構,由獸醫師(佐)自行管理零售動物用藥品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獸醫師(佐)執業執照影本各1份。
五、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聘有專任獸醫師(佐)管理動物用藥品,並以其會員或社員為零售對象者。 一、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專門職業證書正本、影本各1份。
二、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
三、販賣業營業場所設備配置平面圖。
四、藥品管理技術人員在職證明正本1份。
五、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證明文件影本1份。
六、所屬公會會員證影本1份。

申辦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
承辦單位: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電  話:5234853
申請條件:自製自用飼料戶須使用飼料添加物者,應申請自製自用飼料戶登記證。
申請表件:
一、申請書。
二、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或養殖漁業登記證影本各1份(應備證件之影本應加蓋負責人印章)。

申辦特定寵物業許可證核換發
承辦單位:新竹市動物保護及防疫所
電  話:03-5368329
申請表件:
一、申請人(代表公司負責人或行號負責人)及專任人員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二、公司及行號名稱預查單(向工商科查詢)。
三、特定寵物業許可申請書。
四、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五、建物、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建物使用執照影印本。
六、建物平面配置圖(竣工平面圖)。
七、土地同意使用證明或租賃契約(自有土地免)。
八、特定寵物繁殖、買賣、寄養之專任人員資格證明文件(由寵物協會或公會出具資格認定文件)。

九、特定寵物繁殖及飼養管理規劃及設施說明書。
十、特約獸醫師或畜牧技師諮詢同意書。
十一、委託寵物登記購同意書。
十二、停業、歇業時特定寵物妥善處置規劃書。
十三、營業場所內部配置圖及場所位置圖。
十四、檢核表。
十五、環保資料與切結書。

申辦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農林畜牧科
電  話:5216121轉248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一、育種業者: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二、繁殖業者:
 (一)種子繁殖業者
  1. 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 封罐機或封口機。
  3. 種子貯藏設備低溫 (攝氏15度以下) 乾燥貯藏庫(1立方公尺以上) 或可貯存200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 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 秤量器。
 (二)苗木繁殖業者
  1. 苗圃:1,000平方公尺以上。
  2. 冷藏設備:低溫 (攝氏十五度以下) 定溫箱或電冰箱1臺以上。
  3. 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興建農舍農民資格應檢附資料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農林畜牧科
電  話:5216121轉249
基本條件:農業用地,面積0.25公頃以上,取得2年以上,在新竹市設籍2年以上,且在5年內未曾取得個別農舍
或集村農舍建造執照。
申請表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詳細記事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或15天內戶籍謄本。
 3. 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15天內土地登記簿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 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切結書。
 5. 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1個月內)。
 6. 前揭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含外縣市)
  注意事項:
  (1)若無房屋使用執照者,請補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謄本或房屋稅籍證明或建物保存登記。
  (2)所附文件為房屋稅籍證明應註明房屋所在之地段地號(請加蓋印鑑)。
 7.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清單所列房屋所有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含外縣市)。
 8. 確無自用農舍證明。
 9. 若為都市計畫土地,檢附使用分區證明(8個月內)。
 10. 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及兩年生產農業之產銷證明。
 11.農保資格或全民健保第三類被保險人之資格證明文件。
  (備註:未附本項文件,須辦理現場會勘)
 12.非本人辦理,檢附委託書。
 (備註:申請人所持有之戶口名簿經查詢如與內政部請領記錄不相符時,應重新檢附最近
  申請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13. 審查費用5000元(經審查後未許可者亦不退還)

休閒農場申請應檢附資料
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農林畜牧科
電  話:5216121轉249
申請條件:
 1. 面積1公頃以上,具有農林漁牧生產事實。(場內生產農產品(含轉型期)農產品驗譣、
或符合農業促進法施行細則第4修規定之友善環境耕作,得為0.5公頃以上)
 2. 土地應完整並不得分散,並且以整筆土地面積提出申請。
 3. 全場至少應有1條直接通往鄉級以上道路之聯外道路。
 4. 各項設施應符合農業經營目的。
申請文件:
申請籌設休閒農場,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為自然人者,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二、經營計畫書。
前項經營計畫書應包含下列內容及文件,並至休閒農業申設管理與查核系統作業系統登錄:
 (一)籌設申請書影本。
 (二)經營者基本資料:自然人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法人應檢附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及法人設立登記文件。
 (三)土地基本資料:
  1.土地使用清冊。
  2.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得以電腦完成查詢者,免予檢附。
  3.土地使用同意文件,或公有土地申請開發同意證明文件。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4.都市土地及國家公園土地應檢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四)現況分析:
  1.地理位置及相關計畫示意圖。
  2.休閒農業發展資源。
  3.基地現況使用及範圍圖。
  4.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及面積,並應檢附相關經營實績。
  5.場內現有設施現況,併附合法使用證明文件或相關經營證照。但無現有設施者,免附。
 (五)發展規劃:
  1.全區土地使用規劃構想及配置圖。
  2.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項目、計畫及面積。
  3.設施計畫表,及設施設置使用目的及必要性說明。
  4.發展目標、休閒農場經營內容及營運管理方式。休閒農場經營內容需敘明休閒農業體驗遊程規劃、
   預期收益及申請設置前後收益分析。
  5.與在地農業及周邊相關產業之合作規劃。
 (六)預期效益:
  1.協助在地農業產業發展。
  2.創造在地就業機會。
  3.其他有關效益之事項。
 (七)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前項土地使用同意文件,除公有土地向管理機關取得外,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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