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辦單位:產業發展處 市場管理科
電 話:5216121轉263
●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轉讓
申請轉讓:
經本府核准使用2年以上攤(鋪)位之使用人,無下列情事者,得將該攤(鋪)位之使用權或承租權轉讓:
1. 積欠使用費、清潔費、水電費、管理費或市場自治會會費。
2. 未經核准擅自增加裝置或設備。
3. 2年內曾受停業處分者。
攤(鋪)位受讓人應符合下列資格:
1. 設籍於本市者。
2. 年滿20歲以上或未成年已結婚者。
3. 非軍公教現職人員者。
4. 除本府專案核准外,同戶中未有承租本市攤(鋪)位者。
應附表件:
1. 填具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申請書1份 。
2. 轉讓證明書件 (讓渡書)。
3. 受讓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4. 受讓人全戶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5. 繳回使用行政契約書(遺失時請檢附遺失切結書)。
6. 使用切結書1份 (受讓人填寫)。
7. 市場自治組織無欠費證明書。
8. 無償轉讓變更使用切結書。
●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變更名義(無法親自經營)
申請對象及期限:
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3個月內,互
推1人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5條)
應附表件:
1. 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申請書1份 。
2. 原使用人之配偶及直系親屬相關親屬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3. 親屬關係稱謂系統表1份。
4. 拋棄書。
5. 新使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6. 繳回使用行政契約書(遺失時請檢附遺失切結書)。
7. 使用切結書1份。
8. 市場自治會會員及無欠款證明書。
● 新竹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申請變更名義(繼承)
申請對象及期限:
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1人申請變更使用人名義。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5條)
應附表件:
1. 市場攤(鋪)位變更使用人名義申請書1份 。
2. 原使用人除戶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3. 繼承人相關親屬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4. 繼承系統表1份。
5. 拋棄書。
6. 新使用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1份(限3個月內)。
7. 繳回使用行政契約書 (遺失時請檢附遺失切結書)。
8. 使用切結書1份。
9. 市場自治會會員及無欠款證明書。 |